新華網北京2月27日電(記者林紅梅)中國民航總局有關負責人27日向新華社記者介紹說,經國務院批準,《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將于2月28日發布,并將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我國國內航班賠償責任限額從7萬元提高到40萬元人民幣。
這位負責人說,新《規定》同時還提高了旅客的隨身攜帶物品、托運行李及貨主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
他表示,新《規定》適用于我國國內民用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害賠償,除民航法另有規定外,民用航空運輸承運人在下列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一是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二是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三是對每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為人民幣100元。規定同時明確了今后賠償責任限額的調整,由民航總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此外,這位負責人說,規定還明確了承運人賠償與旅客自行保險的關系。旅客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的,該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免除或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他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民航總局從1997年開始調研起草關于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新規定,反復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各航空公司、機場、保險公司和廣大旅客、貨主和各方面專家的意見,研究借鑒世界各國相關法律規定,對“規定”草案進行了三十余次修改。國務院在審批過程中,再次征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并作了反復修改。(完)